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华侨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华侨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