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有关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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