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30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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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 第三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华侨应当自觉... 第四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鼓励华侨发挥融通中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第六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本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华侨合法权益。 第七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条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第八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条 在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第九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华侨可以参加其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 第十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华侨在本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 第十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居民身份证。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 第十三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华侨在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 第十四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华侨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有价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资。 华侨以其在中国境内拥有全部... 第十五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华侨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合法收益和企业清算后的个人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华侨在本省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 第十六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保护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支持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 第十七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华侨从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经海关审核并符合规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华侨在本省设立的企业所发... 第十八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华侨捐赠保护、受赠管理以及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 第二十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本省的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华侨中的高层次人才来本省创业、就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获准出国定居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国定居而给予其停职、停薪、免职、辞退处理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获得出国定居...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费至国...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华侨,回国期间就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宅基地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按照当地村(居)民补偿和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和安...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华侨,可以依法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享有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华侨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华侨出国定居后,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可以依法以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华侨原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华侨在农村的房... 第三十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华侨,可以获邀参加省人民政府举行的重大庆典或者文化、教育、科技、经贸等活动,并在出入境时给予便利。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申请调解; (二)向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接受华侨投诉的方式,方便华侨投诉。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