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本省的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本省或者外省的生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