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华侨子女可以在其省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读学前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学校。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考本省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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