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华侨中的高层次人才来本省创业、就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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