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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