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获准出国定居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国定居而给予其停职、停薪、免职、辞退处理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获得出国定居签证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