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华侨,可以依法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享有成员权利,承担成员义务。
华侨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决定保留或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保留股权的,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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