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华侨出国定居后,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可以依法以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在出国定居前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华侨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出国定居前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华侨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