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宅基地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按照当地村(居)民补偿和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