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居民身份证。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