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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