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华侨可以参加其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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