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华侨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有价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资。
华侨以其在中国境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内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华侨以其在中国境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内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各项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