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申请调解;
(二)向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一)协商和解或者申请调解;
(二)向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