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活动。
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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