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冒用须经依法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标志、证明;
(二)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
(三)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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