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制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二)采用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加收费用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
(三)利用职权怠于审批,阻碍经营者获得交易机会;
(四)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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