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