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1-25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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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 经营者以... 第三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 第四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制止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七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 第八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冒用须经依法批准... 第九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保险、医疗机构、有线电视、专营专卖等单位以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第十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制经营者...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类概率、...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捏造、散布虚伪真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刊登对比性广告或... 第十六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一)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许可证、执照、资金、场所、帐户、发票、合同、证明及其他方便条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按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对有关单...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发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消除违法状...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参与联合的各个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