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许可证、执照、资金、场所、帐户、发票、合同、证明及其他方便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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