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按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