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品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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