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一)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
(二)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
(三)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正常交易;
(四)干扰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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