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