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