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