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