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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