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