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