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