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举报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