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8-01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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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保障反走... 第四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当研究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推进联... 第五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行政违法行为和走私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 第六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渔业、海关、海事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七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举报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第八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 第九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 第十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下列便利: (一)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缉的案件或者联合执法查缉的案件,涉嫌构成走私违法犯罪的,由海关、海警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对涉嫌...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