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当研究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推进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涉案物品处理机制,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