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渔业、海关、海事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一)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数据互联、情报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二)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在辖区内港口、码头、堤岸和走私易发的海湾、滩涂设置视频监控等设施,并落实监管责任和人员;在走私易发区域设置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
(三)建立日常巡防督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堤岸和走私易发的海湾、滩涂进行排查,明确防范重点,落实巡防责任;
(四)建立车辆、船舶信息档案,完善车辆、船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机制,指导和监督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
(五)按照职责依法、高效做好收缴或者没收的冷冻食品、成品油、车辆、船舶等涉案物品处理工作;
(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从事港口码头经营、船舶拆解、固体废物处理、成品油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一)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数据互联、情报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二)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在辖区内港口、码头、堤岸和走私易发的海湾、滩涂设置视频监控等设施,并落实监管责任和人员;在走私易发区域设置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
(三)建立日常巡防督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堤岸和走私易发的海湾、滩涂进行排查,明确防范重点,落实巡防责任;
(四)建立车辆、船舶信息档案,完善车辆、船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机制,指导和监督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
(五)按照职责依法、高效做好收缴或者没收的冷冻食品、成品油、车辆、船舶等涉案物品处理工作;
(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从事港口码头经营、船舶拆解、固体废物处理、成品油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