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行政违法行为和走私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但是,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的,由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
公安机关查缉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案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但其中的进口成品油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直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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