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以及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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