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缉的案件或者联合执法查缉的案件,涉嫌构成走私违法犯罪的,由海关、海警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成品油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