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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