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