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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