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