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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