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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