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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