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