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前,应当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