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监督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和交流。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和交流。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